五险一金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险种 | 普通企业(东莞 2025-2026) | 东莞公办教师(编制,机关事业) | 工资条上通常叫什么(个人扣款栏) |
养老 | 基数 4775-27549 · 单位 16% / 个人 8% | 基数 5510-27549 · 单位 20% / 个人 8% | "养老保险" 或 "机关养老" —— 个人 8% 由单位代扣,全部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国发2号) |
医疗 | 基数 4775-27549 · 单建统筹 单位 2.3% / 个人 0.5%(无个账返还) | 基数 4775-27549 · 统账结合 单位 4.3% / 个人 2%(有个账每月返钱) | "医保" 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东莞教师多为"统账结合",每月医保卡有返款 |
生育(已并入医保) | 基数 4775-27549 · 单位 0.7% / 个人 0 | 同左 | 一般不单列,藏在医保里(2019 全国两险合并) |
失业 | 基数 2080-26298 · 单位 0.8% / 个人 0.2% | 同左 | "失业保险" |
工伤 | 基数同养老 · 单位 0.2%-1.4%(教育一类约 0.2%)/ 个人 0 | 同左 | 工资条上通常不体现(个人不缴费,纯单位承担) |
公积金 | 基数 2080-27391 · 比例 5%-12%(多数私企走 5%+按下限缴) | 基数 2080-27391 · 比例 顶格 12% + 一般按实缴 | "住房公积金" 或 "住房基金" —— 单位个人 1:1,全归个人 |
第二金(年金) | 多数无;国企/大厂可能有企业年金(单位≤8% 合计≤12%) | 职业年金 单位 8% + 个人 4%,全进个人账户 | "职业年金" —— 个人 4% 工资条可见;单位 8% 不在你工资条体现(由单位统一上缴) |
险种 | 国家法律 / 国务院政策 | 广东省落地 | 东莞市落地 |
养老(企业+机关)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 2010(2018 修正)第 10-22 条;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 765 号 | 粤府〔2015〕129号(机关事业养老改革广东落地,含编制内强制参保+职业年金)
粤人社发〔2025〕32号(2025 养老基数:机关 5510 / 企业 4775,上限 27549) | 东莞人社 2025-11-04 通告(转粤 32 号,2025.7-2026.6 执行) |
医疗(含生育,已合并) | 《社会保险法》第 23-32 条(医保框架);
国办发〔2019〕XX 号(两险合并,此处可补) | 《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 年版)》(gd.gov.cn 附件 PDF:统账结合单位 6% 左右/个人 2%;单建统筹逐步对齐)
粤医保+财政《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粤医保发,2022) | 东莞医保局 2026 上半年费率表:统账 4.3+2 / 单建 2.3+0.5 / 生育 0.7,基数 27549/4775 |
失业 | 《社会保险法》第 44-53 条 | 基数同步粤人社发〔2025〕32 号(失业基数 2080-26298,比例省统一 0.8+0.2) | 同东莞人社 2025-11-04 通告 |
工伤 | 《社会保险法》第 33-43 条;人社部发〔2015〕71 号(调整费率政策);
人社部发〔2017〕60 号(省级统筹指导意见)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大 1998 通过,2019 修正,gd.gov.cn)
粤人社规〔2019〕20号《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粤人社规〔2021〕4号《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八档 0.2/0.4/0.6/0.8/0.9/1.0/1.2/1.4,2024.7.1 全省统一 | 教育行业属一类 0.2%,同广东标准;
东莞人社 2025-11-04 通告(工伤基数同养老) |
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62 号(法定依据) | ⚠️ 广东无统一省办法,只有:
• 粤府办〔2002〕63 号(转发建设厅实施意见,已修订)
• 粤建金函〔2016〕245 号(加强全省公积金管理实施意见)
实质执行以各市办法为主 | 东府〔2023〕35 号《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基数 2080-27391,比例 5%-12% |
年金(教师编内=职业年金 / 编外=企业年金) | 国发〔2015〕2号(机关事业养老改革,编制内同步强制建职业年金)
国办发〔2015〕18号(职业年金办法:单位 8%+个人 4%,个人账户) | 粤府〔2015〕129 号(广东落地,同养老一并发文) | 编内:走省统一征收(广东税务 2024.7 起机关事业养老+年金由省税务征收)
编外:东人社发〔2020〕48 号《关于明确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东莞专属,非强制) |
工资条扣款科目 | 扣多少 | 进哪个账户 | 单位暗补(不在你工资条) | 依据 |
养老保险(机关养老) | 基数×8% |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连本带息全归你) | 基数×20% → 统筹大池 | 国发〔2015〕2号 |
职业年金 | 基数×4% |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纯个人、无统筹) | 基数×8% → 也进你个人账户 | 国办发〔2015〕18号 第4、7条 |
医保(职工基本医疗) | 基数×2% | 部分进统筹、部分返医保卡个账(统账结合才有) | 基数×4.3%(含生育0.7%) | 东莞医保局 2026 费率表 |
失业保险 | 基数×0.2% | 失业基金 | 基数×0.8% | 东莞人社 2025-11-04 |
住房公积金 | 基数×12% | 公积金账户(全归你) | 基数×12%(1:1 匹配) | 东府〔2023〕35号 第13-15条 |
东莞医保
(一)金卡银卡 = 统账结合 vs 单建统筹
官方现行叫法(东府〔2023〕60号《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2024.1.1 起施行):
民间旧称 | 官方现行名 | 核心差异一句话 |
金卡 | 统账结合职工医保 | 单位+个人缴费,设医保个人账户(每月返钱到卡) |
银卡 | 单建统筹职工医保 | 仅单位+个人缴统筹,不设个人账户(卡里不返钱) |
2013 年东莞就把"金卡/银卡"的基本险界限打破了(当时市属单位才能金卡、镇街企业只能银卡,被吐槽不公平),改叫"基本险+补充险" 。但两类缴费档位本身保留了下来——2024 东府60号正式用"统账结合/单建统筹"替代"金银卡"称谓 ,可民间、医院窗口、老东莞人还是叫金卡银卡。
(二)历史渊源(为什么东莞独有这套叫法)
- 2008 年:东莞建成"城乡一体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分两种模式并行——
- 市属单位(机关/事业/市属企业)→ 金卡 = 统账结合(有个人账户)
- 镇街企业 / 外资工厂 → 银卡 = 单建统筹(无个账)
- 2013.10.1:东莞社保新规,基本险合并统一(金卡银卡基本待遇拉平),原金卡高出部分挪进"补充险"自愿参加
- 2024.1.1:东府〔2023〕60号施行,官方术语定型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 / 单建统筹职工医保",但缴费分档、待遇差依然在
所以"金卡银卡"本质是东莞作为制造业城市、早期市属/镇街企业分层参保留下的方言,珠三角其他城市(广深佛珠)没这套叫法。
(三)金卡 vs 银卡 核心区别表(2026 下半年东莞现行)
执行周期 2026.7-2026.12,基数上下限 4775 / 27549 ,单建费率 2026.7 起从 3.5% 调到 3.65%(单位 3.15% + 个人 0.5% + 生育 0.7% 单列)。
对比项 | 金卡 = 统账结合(有个账) | 银卡 = 单建统筹 | 差距感 |
缴费(在职) | 单位 5%(含生育0.7)+ 个人 2% = 7% | 单位 2.45%(含生育0.7)+ 个人 0.5% = 2.95% | 金卡每月多扣基数×4.05% |
医保个人账户 | 有,每月返钱(个人2%+单位侧划一部分) | 无,卡里永远 0 | 银卡去药店刷不了医保 |
住院起付线(市内三级为例) | 650 元(减半) | 1300 元 | 金卡门槛低一半 |
住院报销(三级≤10万) | 90%(退休95%) | 85%(退休90%) | 金卡高 5 个点 |
大病保险起付 | 6000 元(减半) | 12000 元 | 金卡更易触发大病报销 |
门诊共济年度限额 | 1974 元/年(银卡加倍) | 987 元/年 | 金卡日常门诊额度翻倍 |
大额补助(住院补充) | 可参加(单位0.5%),基本+大病报完后合规自付再补 90%/75% | 不得单独参加 | 金卡高额医疗费多一道防线 |
特定门诊报销 | 比银卡高 5 个点,三类门特可直接定点医院 | 基准档 | 慢病长处方金卡划算 |
退休后 | 继续有个账划拨+高报销 | 仅基础统筹,无个账 | 长期差越拉越大 |
数据依据:东府〔2023〕60号 + 东莞医保局 2026 上下半年费率表 + 东莞12345口径 + 广信君达律所政策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一)点名批评;(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五)课后教导;(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